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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淄博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淄财国资〔2017〕18号)
2022/12/5

关于印发《淄博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淄财国资〔2017〕18号


市直各部门、单位:
为加强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资产处置工作,我们修订了《淄博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淄博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2、淄博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资料
3、淄博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废(核销)审批表


淄博市财政局
2017年6月6日


附件1

淄博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暂行办法》(财行〔2014〕228号)等规章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市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组织(简称市级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市级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转移及注销。
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
处置方式包括调拨、有偿转让、报废、报损、置换、缴入公物仓以及国家规定的其它方式。
调拨方式处置国有资产,以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为前提。
第四条 市级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行审批制度。市财政局、市级主管部门(简称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对市级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
市级单位处置房屋建筑物(含土地使用权)、机动车辆、对外投资等国有资产,按本办法规定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后,方可向不动产登记、公安交通管理和工商等部门申请办理产权、产籍、注册资本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国有资产,不得处理相关会计账务。
第五条 市级单位拟处置的国有资产产权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申请处置租赁期未满的资产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被设置为担保物和涉及法律诉讼的国有资产,担保和法律诉讼期间不得申请处置,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市级单位国有资产处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一般处置程序是:单位申报、部门审核、财政审批、公开处置、账务处理、产权登记。
第七条 市级单位申请处置闲置且能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应缴入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进行调剂使用。
第八条 市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建立资产明细账,严格管理产权、产籍等档案资料。充分利用“山东省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开展日常资产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和会计制度规定,及时准确反映资产增减变动的情况,规范资产处置行为和流程,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及合理、节约、有效使用。

第二章 审批管理


第九条 市级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国有资产可以申请处置:
(一)经技术鉴定已丧失使用价值的资产;
(二)按照国家规定强制报废的资产;
(三)盘亏、挂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四)闲置资产;
(五)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六)因技术原因不能满足本单位工作需要的资产;
(七)抵顶债务的非货币性资产;
(八)已达到使用期限,继续使用不经济的资产;
(九)在不影响本单位业务正常开展的前提下,权属关系变更能够带来更大经济效益或者能够减少经济损失的资产;
(十)法律上所有权已经丧失或者无法追索的资产;
(十一)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需要处置的资产;
(十二)依据国家规定需要处置的其它资产。
第十条 审批权限。
(一)重大资产及重要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的处置,由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二)市财政局审批事项:
1、货币性资产(含货币资金及往来款项);
2、对外投资;
3、单项账面原值1万元(含)以上设备,批量办公家具、图书;
4、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形下的整体资产处置;
5、主管部门资产处置;
6、已经由市政府作出决定处置的资产。
(三)主管部门审批事项:
单项账面价值1万元以下办公家具及设备等。
第十一条 报批程序。
(一)主管部门审批事项
单位提交处置申请,主管部门审批后报市财政局备案。
(二)市财政局审批事项
单位提出处置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转报市财政局审批。
(三)市政府审批事项
单位提出处置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转报市财政局进行进一步审核,报市政府审批。
市级单位申报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应当区别不同情况,提供相应的申报资料(见附件2)。
第十二条 审批(审核)时限。
根据需要,市财政局、主管部门可对申报处置的国有资产进行现场勘查,或者委托有关机构进行鉴证。
市财政局、主管部门自收到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完整申办资料后30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或者审核转报;需进行现场勘查或者鉴证的,在勘查或者鉴证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或者审核转报。
第十三条 报批方式。
(一)公物仓资产上缴,采取实物上缴并填写相关上缴表的方式。
(二)国有资产报废,采取审批表(见附件3)报批方式。
(三)其它形式资产处置,采取公文报批方式。

第三章 处置管理


第十四条 市级单位应当按照市财政局或者主管部门批准的资产处置方式处置国有资产。如需变更处置方式,应重新报批后实施。
第十五条 以下资产处置须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经济或者技术鉴证证明、法律意见书:
(一)有偿转让或者置换方式处置国有资产的;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抵顶债权债务的;
(三)单位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
(四)法律上所有权已经丧失或者无法追索的资产;
(五)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需要处置的资产;
(六)盘亏、挂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七)依据国家规定需要处置的其它资产。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评估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管理。
第十六条 有偿转让国有资产,应当采取公开拍卖方式进行,不适用或者不便于以公开拍卖方式进行的,经批准可采取协议或者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 资产评估结果是处置资产作价的依据。首次意向转让价格不得低于评估结果。未达成转让意向或拍卖流拍的,须按报批程序重新批准,未经重新批准,不得擅自降低资产处置价格。再次处置价格不低于上次价格的90%。
第十八条 因撤销、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进行国有资产整体处置的,主管部门应负责组织资产清查。在资产清查的基础上,由市财政局组织办理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涉及资产损失认定、核销的,由主管部门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九条 涉密国有资产处置,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经批准处置的国有资产,在资产完全移交之前,除另有规定外,原占有、使用单位对相关资产的安全完整负责。

第四章 收入管理、账务处理及产权登记


第二十一条 市级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有偿转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征收补偿收入、保险理赔收入以及处置资产取得的其它收入。
有偿转让收入包含出售收入和出让收入。
第二十二条 市级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应当纳入公共预算管理,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上缴国库。
第二十三条 市级单位在实际完成资产处置事项后,方可依据国有资产处置事项批准文件(审批表)及其它合法有效凭证,按照行政事业财务和会计制度规定处理会计账务,同时在“山东省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减少或者增加相关资产。
前款所称“实际完成”的含义为:
调拨资产,指完成资产移交、办理产权、产籍变更手续并取得调入方接收凭据;
报废资产或者报损实物资产,指完成资产变卖或者交存手续并取得变价收入或者交存凭证;
有偿转让、置换资产,指取得转让价款、置换资产、置换资产差价并完成产权、产籍变更手续。
第二十四条 市级单位对经批准核销的货币性资产损失和对外投资损失,应当建立“账销案存”管理制度,妥善保管相关资料、凭证,并继续予以追索。
第二十五条 市级单位因撤销、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进行整体国有资产处置的,在整体资产处置完毕30个工作日内,到市财政局办理变动产权或者注销产权登记。其它资产处置事项的产权登记事宜结合产权登记年度检查进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市级政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罚没的非货币性资产处置、市级单位管理的国家储备(应急)资产处置,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办理;国家和省、市没有规定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执行企业财务会计规范的市级单位处置国有资产,由市财政局按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和《山东省财政监督条例》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其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的具体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淄博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淄财国〔2002〕7号)同时废止。

附件2

淄博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资料


一、上缴公物仓资产应提供的资料:
(一)上缴设备、办公家具、图书等资产,须填写公物仓入库审批单。
(二)上缴房屋、土地产权,须移交不动产登记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及填写公物仓入库审批单。
(三)上缴机动车辆,须移交行驶证、车辆登记证、完税证明、钥匙、保险单、年检标志及资料、车辆使用保养手册,并填写公物仓入库审批单。
二、报废国有资产应提供的资料:
(一)《淄博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废(核销)审批表》一式三份并附资产报废的原因及情况说明及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二)报废资产的有关规定或者有效证明,如政府或者相关职能部门强制淘汰、强制报废的有关文件、证明、规定或者报废标准;有关职能机构出具的资产报废专业技术鉴定证明或者专家鉴定意见;主管部门组织的内部专业技术人员鉴定意见等。
(三)不动产登记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机动车行驶证等资产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取得资产产权证明的,须出具产权所属证明材料。
(四)报废机动车辆应提供车辆回收证明和注销证明。
(五)资产处置事项审批需要的其它相关资料。
三、调拨国有资产应提供的资料:
(一)调出单位主管部门正式公文。主要内容包括调出单位调出资产的原因、对本单位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影响情况、主管部门意见等。
(二)不动产登记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机动车行驶证等资产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取得资产产权证明的,须出具产权所属证明材料。
(三)资产处置事项审批需要的其它相关资料。
四、有偿转让国有资产应提供的资料:
(一)单位主管部门正式公文。主要内容包括所属单位拟有偿转让资产状况的说明、有偿转让的原因、拟申请转让的方式、主管部门意见等。
(二)转让对外投资的,提供投资企业同意转让的股东会决议以及近期财务报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
(三)拟采取协议方式转让的,提供协议或者合同草案。
(四)不动产登记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机动车行驶证、股权证等资产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取得资产产权证明的,须出具产权所属证明材料。
(五)资产处置事项审批需要的其它相关资料。
五、置换国有资产应提供的资料:
(一)单位主管部门正式公文。主要内容包括所属单位置换资产的原因、双方拟置换资产的详细情况、主管部门意见等。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抵顶债权债务的,提供债权债务协议、相关凭证、期末资产负债表和相关明细表。
(三)当地政府承诺文件、草签的置换协议或者合同草案。
(四)双方拟置换资产产权证明,如不动产登记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机动车行驶证、股权证等资料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取得资产产权证明的,需由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出具产权所属证明。
(五)对方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六)资产处置事项审批需要的其它相关资料。
六、因撤销、合并、分立、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进行国有资产整体处置应提供的资料:
(一)单位主管部门正式公文。主要内容包括需整体处置资产单位的基本概况、处置资产的依据、资产清查结果、主管部门意见等内容。
(二)市政府或市编办批准的撤销、合并、分立、隶属关系改变等文件。
(三)财务审计报告。
(四)资产处置事项审批需要的其它相关资料。
七、报损国有资产应提供的资料:
(一)单位主管部门正式公文。主要内容包括所属单位资产报损情况、报损的原因、有无保险理赔或责任方赔偿情况、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主管部门意见等。
(二)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16〕1号)文件要求,提供相应材料文件。
(三)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
(四)其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