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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资产转让管理办法(淄国资发〔2021〕75号)
2022/12/5

淄博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

《淄博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资产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

淄国资发〔202175

 

各市属企业:

《淄博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资产转让管理办法》经市国资委第15次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1年12月31日

 

淄博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资产转让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监管企业资产转让行为,促进企业结构调整,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实施意见》《山东省省属企业资产转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淄博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监管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监管企业)及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境内外各级子企业(以下简称权属企业)。

拥有实际控制权,是指监管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或者持股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实际支配企业行为的情形。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转让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将生产设备、房产、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资产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的活动。

第四条 企业资产转让应遵循法人财产权的资产属性,坚持等价有偿、公开透明、合法规范、经营自主的原则,满足企业资源整合和经营管理的需要,实现资产有效运营和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五条 市国资委对企业的资产转让监管实行报告制度。市国资委负责所监管企业资产转让的监督管理;监管企业负责企业内部资产转让及其权属企业资产转让的管理,并定期向市国资委报告资产转让情况。

 

第二章 管理权限及工作程序

 

第六条 监管企业应制定资产转让行为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管理权限、决策程序、工作流程,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七条 企业重大资产,原则上单宗或批次转让资产按本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确认的资产总额的1%为标准确定,最低为30万元,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其他可能导致企业主营业务、资产、收入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出资人或债权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资产转让行为,也作为重大资产管理。

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的相关规定,在章程中明确重大资产转让的决策权限。

第八条 企业资产转让的内部工作程序:

(一)拟转让资产的企业相关部门提出转让申请,说明资产的基本情况、转让原因、转让方式、定价依据、付款方式等;

(二)企业资产管理部门对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根据需要,可由企业内部审计、法律或其他相关部门对资产转让情况出具审核意见;

(三)对资产转让事项按照企业章程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形成书面决议。国有控股和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中国有股东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和委派单位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履职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单位;

(四)根据决策机构的决定,规范履行转让程序,实施资产转让;

(五)资产转让完成后,及时调整账务,办理资产权属变更手续(资产公开转让的,以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交易凭证为依据)。

 

第三章 转让要求

 

第九条 企业资产转让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拟转让资产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转让价格应以经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

第十条 企业资产转让原则上应公开进行。企业重大资产转让应在淄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对非重大资产转让由企业按规定自行组织公开转让程序。除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另有要求的外,资产转让原则上不得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

第十一条 涉及监管企业内部或特定行业的资产转让,确需在监管企业内部权属企业之间非公开进行的,或其他因特殊情况不适宜公开交易的,由转让方逐级报监管企业审核批准,并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5个工作日内由监管企业向市国资委报告。市国资委认为必要时,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 转让方应根据转让资产的情况合理确定转让底价和转让信息公告期:

(一)转让底价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二)转让底价高于100万元、低于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应不少于10个工作日;

(三)转让底价高于1000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应不少于20个工作日。

资产公开转让的具体工作流程参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资产转让价款原则上应自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

第十四条 监管企业及权属企业的重大资产转让事项,应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进场交易前5个工作日内由监管企业向市国资委报告相关情况(附件1),市国资委认为必要时,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建议。

 

第四章 工作责任

 

第十五条 企业资产转让过程中交易双方发生争议时,当事方可以向产权交易机构申请调解;调解无效时可以按照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企业资产转让应当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机制。市国资委、企业的有关人员违反规定越权决策,批准相关转让事项,或玩忽职守、以权谋私致使国有权益受到侵害的,由有关单位按照人事和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相关责任人员相应处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因企业工作人员在资产转让过程中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照《淄博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淄政办字〔2020〕61号)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中介机构在为企业资产转让提供审计、资产评估等服务中存在违规执业行为的,市国资委可要求企业不再委托其开展相关业务;情节严重的,由市国资委将有关情况通报其行业主管部门,建议给予其相应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监管企业应当半年和年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汇总半年资产转让情况并填写《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转让情况表》(附件2),连同资产转让项目有关文件资料报送市国资委,作为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十九条 企业处置拟报废资产的,应按相关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拟通过公开转让方式处置的,可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企业资产无偿划转,参照《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关于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4〕95号)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附件:1.监管企业重大资产转让事项情况表

2.监管企业资产转让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