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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佩戴胸徽的若干规定
2002-07-16
山东省拍卖行业协会《关于佩戴胸徽的若干规定》
鲁拍协字[2002]15
各会员单位:
山东省拍卖行业协会(以下简称省拍协),会员单位在拍卖活动中统一佩戴胸徽的意见,经省拍协常务理事会议两次研究,并提交一届三次会议会员大会通过,省拍协决定,在二00二年十月一日后,全省拍卖从业人员在从事拍卖活动中,一律佩戴由省拍协统一制作和序号的拍卖从业人员胸徽。为做好此项工作,特作如下规定:
一、拍卖从业人员佩戴胸徽工作,是一件十分重要而严肃的工作,这项工作是在新形势下,加强我省的拍卖行业内部行业自律建设,树立拍卖行业的形象,树立拍卖从业人员形象,提高我省拍卖行业的整体素质,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公开、诚实守信”的拍卖原则,加强服务意识、规范拍卖行为,将拍卖行业置于社会各界的监督之下,促进全省拍卖业的健康发展,以适应新的挑战,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会员单位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并将此项工作作为规范企业的内部管理,提高从业人员整体素质,为企业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的大事来抓。
二、凡佩戴胸徽者不得将胸徽丢失、损坏,要像爱护自己的眼睛一样爱护胸徽。胸徽的图案上端为山东省拍卖行业协会名称,下端为英文名称,中间为拍卖槌图形,象征山东拍卖行业,橄榄枝及圆形,象征山东省拍卖行业上下团结,奋发向上,凝聚力强,事业发达,图案中的序号为佩戴者的编号。胸徽的材质为金光铜。
三、本胸徽只限于省拍协会员单位的拍卖从业人员,在从事拍卖活动时佩戴,特别是在拍卖会上更应佩戴。凡省拍协组织的常务理事会、会员大会、研讨班等,一律佩戴胸徽,不再佩戴会议证、学员证等。凡不属于协会会员单位和非拍卖从业人员严禁佩戴,如有违反者,一经发现,严肃查处。
四、为了保证佩戴胸徽的严肃性,各会员单位在佩戴胸徽时,要以拍卖企业为单位,举行胸徽佩戴仪式。当场宣布省拍协下发的《关于佩戴胸徽的若干规定》文件。同时对拍卖从业人员进行一次热爱拍卖行业,热爱胸徽,开拓进取,创新发展,迎接挑战的思想教育活动。
五、为有利于表彰和监督拍卖从业人员,请各会员单位务于在十月六日前本单位佩戴胸徽的拍卖从业人员的具体资料,如姓名、性别、职务、年龄、职称(是否拍卖师)、文化程度及所佩戴的胸徽号码,上报省拍协秘书处,统一备案。
六、胸徽是拍卖企业的固定财产,任何人不得擅自馈赠、转借于他人,如有丢失,要立即向省拍协秘书处报告,并以适当的方式声明作废。从业人员如调离本单位时,要将胸徽缴回,由拍卖企业负责保管或交于其他从业人员佩戴。若不缴回,拍卖企业有权不给其办理调动手续。
七、胸徽的序号,按各会员单位以书面正式上报省拍协的日期为准,以先后顺序,依次排列。
 
 
00二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