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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通用技术规程》浅议
2011-5-9
《拍卖通用技术规程》浅议
孙长文
各位同仁:
今天很高兴与大家共同探讨《拍卖通用技术规程》的有关几个问题,请各位同仁,特别是老大哥省、市、自治区的同仁朋友们赐教。你们远道而来,亲自登门给我们山东传经送宝,实在机会难得,诚请你们一定把好经验、好做法和真知灼见给我们留下来。同时,这个《规程》已在山东实施几个月,山东的同仁们通过实践的检验,希望多提出修改、补充和完善的意见,以便使它逐步成熟。
这个《规程》是中拍协委托山东制定并先行在山东实施的,意图是为中拍协之后制定相关行业标准先行试验,取得经验。接受任务后,山东拍协的王会长一方面亲自率领有关人员,深入到几十个各种类型的拍卖企业进行调研和搜集资料,与各企业的高管、拍卖师、工作人员,以及部分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和市县主管部门的领导同志,广泛进行了座谈交流,掌握了比较丰富的第一手资料;另一方面,经常走动于省商务厅、质监局、工商局、标准化委员会等部门,进行大量的协调工作。拟出第一稿后,又进行了上下左右广泛的征求意见工作,历时近一年四易其稿,于今年2月由山东省标准化专家委员会审议通过,省质监局审查批准并下发红头文件颁布施行。这是《规程》的由来。下面我对《规程》进行三个方面的粗浅议论,与同仁们共同切磋。
一、《规程》力求达成的主要目标
把《规程》搞成什么样子?要达成哪些主要目标?这要首先解决其定位问题。通过对我国20多年拍卖实践的剖析比较,我们认为拍卖标的种类林林总总,涉及许多行业,每一种标的及其委托人、竞买人都有其不同的特点和要求,即使是同一类标的,情况的差异也会很大。例如,同样是房屋拍卖,有的可能是手续不全的烂尾楼或者在建工程;有的可能是拖欠税款、物业费;有的地区的房产证和土地证是合一的,有的地区是二证分开的;有的房屋可能是法院裁定拍卖抵债的;有的可能是国有资产,还有的则是需要拍卖的不良资产,等等,等等。由于具体情况的千差万别,从事拍卖活动的具体行为也必然是千变万化、多姿多彩的。至于不同种类的标的,拍卖活动的实施方式方法就更加不同。但是,根据目前的情况,针对每一类标的都制定出规范标准,显然条件还不成熟,而且是一项庞大的工程,不可能在几年内完成。这就要求《规程》要突出其“通用”性。因而,“通用”既是《规程》的难点,也是其亮点。这很像我国古诗词中的“诗眼”。例如,王安石的“春风又绿江南岸”中的“绿”字,李商隐“巴山夜雨涨秋池”中的“涨”字,冯延已“风乍起,吹皱一池春水”中的“皱”字,还有宋祁的“红杏枝头春意闹”中的“闹”字,等等,都是整首诗词的点睛之笔,所以称为“诗眼”。怎样把《规程》中的“通用”二字变成“眼睛”我们颇费了些脑筋。为此,我们一直尽可能地从千差万别的标的情况和多姿多彩的拍卖活动行为中,提取出带有共性的本质特征和基本规律,既不能就事论事拘泥于狭小圈子里,也不能泛泛而论、空洞无物,起不到规范的作用。
那么,对这个《规程》的大体面目肢体框架究竟如何勾画呢?我们知道,规范按约束力而论,可分为强制规范和指导规范两种。所谓强制规范,不论是法律性的还是标准性的,顾名思义,强制就是无条件执行,不允许以任何形式变更违反,违反了就要受到相应制裁。凡事关国家重大利益和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的法律、法规或标准,都属于强制规范,如食品安全法、有关消防方面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汽车、船舶、飞机等制造标准,就必须是强制的、刚性的,不然的话会产生恶劣后果。象前年的石家庄毒奶粉事件、某地的桥梁坍塌事故、以及日本的某型号汽车召回事件等等,都是违反强制规范的后果。所谓指导规范,是指具有普遍指导作用但没有强制力,被规范的主体对象可以根据自身特点选择执行的规范,它包括由国家、行业和地方制定的推荐性标准或指导性文件。虽然没有强制力,但它具有强制规范所没有的普遍指导作用,它象大海岸边的灯塔、旅途中的路标和指南针,再现代一点的说,像有些汽车上装备的GPS。这里,大家一定不要误会,认为指导规范、推荐性标准不必认真执行。这在认识上是陷入了误区,在实践上会铸成大错,后边我们还要展开说。
同时,按规范的方式划分,可分为要素规范和内容规范两种。所谓要素规范,是指对规范对象的组成要素及各要素涉及的可能事项与范围作出界定与提示。即使是强制色彩很浓的国家法律法规的某些条款,也可以用要素的方式一一列举。例如,《拍卖法》第44条关于委托拍卖合同的规定,就属于要素规范。该条规定委托拍卖合同至少必须包括九个基本要素(事项)。拍卖人与委托人签订委托拍卖合同时九个要素一个也不能少,并且要根据标的特征和双方协商的结果,将这九个要素具体化。九个要素适用于任何标的的委托拍卖合同,不同的标的只是在具体化方面有所不同。再如,《拍卖法》第46条对拍卖公告规定了应载明的五个事项,也属于要素规范。所谓内容规范,是指对规范对象涉及事项的具体内容及其表达形式进行规范。例如,以后将要陆续制定的文物艺术品、农产品、机动车、房屋等等拍卖规程或标准,就只对某一类标的拍卖的操作程序、方式进行具体规范,只适用于该类标的的拍卖活动。
从上述介绍我们就可以看得比较清楚了,这个《规程》就约束力来讲,它应该是有普遍指导作用的指导规范或者叫推荐性标准,它不必象食品安全法那样不走样地强制执行;从规范的方式划分上来讲,它应该是个要素规范,不针对某一类标的的具体操作。根据这样的定位,《规程》要达成的目标也就很明朗了,它达成了三项主要目标:一是规范指导性。《规程》对各类标的的拍卖活动应该遵循的原则,操作的基本程序和拍卖过程各环节的基本要求,应注意的事项以及拍卖各种文书内容的要点等,都做了明确规定。这些规定是各类标的拍卖活动都应该做,都回避不了,也忽视不得的,使它成为了各类拍卖活动是否合法,是否规范的衡量尺度。二是通用普适性。它虽然没有针对某一类标的,但各类标的拍卖活动都适用。这里要强调的是,通用不是无用,它不是万金油似的抹到哪里都没有大的作用,它是通用和实用兼备的,是通而有用。随便举个例子,《规程》正文第二页倒数第三行:“7.2.3拍卖人与委托人应准确、清晰、完整填写合同的各项内容,有附件的合同应在附件中注明主合同编号。”在实践中,附件中不注明主合同编号的司空见惯。《规程》正是根据这种较普遍的不规范操作,特意作出这一规定的;接着“7.2.4委托合同确需修改时,可直接在原合同上进行修改,或者签订补充合同。直接在原合同上进行修改的,修改处应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修改处如果双方不签字盖章加以确认,一旦引起纠纷,法律很难确认。象这样的规定,既对任何委托拍卖合同都适用,又有很实际的指导作用,是把通用和实用融合在了一起。三是操作灵活性。正因为《规程》是指导规范、要素规范,它类似于写论文的提纲和要点提示,使用时必须结合企业自身的特点,标的的性质和具体情况加以展开。例如:《规程》正文第2页中间“6.1.2拍卖标的的征集应遵守国家有关拍卖标的范围的规定,并与本企业的条件相符。”这是提醒拍卖人要特别注意《拍卖法》第13条的规定:“拍卖企业经营文物艺术品的,应当有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有具有文物拍卖专业知识的人员。”意思是你得具备相应注册资本额和专业人员两个条件,否则,你没有这两个金刚钻,就不要去揽文物艺术品这个瓷器活。还有“6.2.2的最后一句:“拍卖标的鉴定结论与委托拍卖合同载明的标的状况不相同的,拍卖人有权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这是提醒大家签订委托拍卖合同时,一定注意审验法定部门对标的鉴定结论与委托人提供的标的实际状况是否相一致,如果不一致就要果断处理。总之,拍卖企业要根据实际情况灵活掌握。可以说,《规程》的大部分内容都要由拍卖人根据实际情况去具体化、细化。所以,灵活操作的空间和余地都相当大。对《规程》的总体形象先介绍到这里,下面我再介绍一下它的具体面目。
二、对《规程》条款及附件的说明
请大家翻到《规程》正文第1
1、范围:第一句话使用了“一般”拍卖活动的基本程序与操作要求。其意是开宗明义它是通用的基本程序和操作要求,不是单指某一类。第二句是使用的地域空间范围。
2、前三行文字是个说明,是制定标准通常做法和格式。紧接着是拍卖行业最主要、最权威的国家法律和政府部门规定。
3、列举了10个最常用的名词术语并进行了简要解释,对《拍卖法》中有明确定义的,如拍卖、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等,《规程》没再赘述。
4、为了《规程》结构内容的完整性和有意强调其重要性,对《拍卖法》和政府部门规定的基本原则作了重述。因为任何拍卖遵守的基本原则是不可回避的。
5、是为了结构内容的完整性而重述的。
61.2……“与本企业的条件相符”。这不是画蛇添足,其用意是警示,或者叫“温馨提示、提醒”。因为有些标的征集取得是有前提有条件的,不是任何一个拍卖企业都有资格征集任何标的的。例如,前面我们提到的《拍卖法》第13条对经营文物艺术品拍卖的条件有明确规定。其实从征集开始,每一项活动都要与本企业的条件相符。如果不顾条件而盲目的征集到了、取得了,后续的所有拍卖活动即使都做得尽善尽美、无懈可击,但是,如果一旦引起诉讼,你还是会满盘皆输。所以,加这么一句更有利于我们一切拍卖活动的合法性、规范性,是符合我们的实际的。
6.2.2这一款既有强调,也有提示的作用。强调是别忘记对标的进行认真审核或鉴定,提示是对有产权登记的标的,别忽略了要不要到登记机关查验。之所以这样强调提示,是因为这是关系到拍卖成败的关键步骤。其依据是《拍卖法》的第43条。
7.1款的依据是《拍卖法》的第44条。这一条详细列举了委托拍卖合同应当载明的九项内容。据此,省拍协与省工商局今年一月联合下发了使用新版《委托拍卖合同》示范文本。
7.2.17.2.27.2.3既是强调,也是为了《规程》的完整性;
7.2.3这一款是我们增设的,所以要增设它,据调研,在实际操作中确有这种情况,我们认为对这种情况同样不能忽视,因为有时细节决定成败。象航天飞机这样的庞然大物,价值多少亿美元,但如果有一个螺丝松动,足可以酿成大祸。这一款是个细节,但对我们同样重要。
8.1这一款要多说几句。先说“按《拍卖管理办法》第35条的要求发布拍卖公告。”为什么没有说按《拍卖法》的规定发布拍卖公告?对这一点我们颇费了些脑筋的。《拍卖管理办法》35条是这样的:“拍卖企业举办拍卖活动,应当根据拍卖标的物的属性及拍卖的性质,按照《拍卖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日期进行公告,”《拍卖法》第45条“拍卖人应当于拍卖日七日前发布拍卖公告。”显然,《拍卖管理办法》对《拍卖法》是细化、具体化了,它强调按标的物属性和拍卖性质,按照《拍卖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日期进行公告。因为《拍卖法》只规定了“七日前”,这只是对一般标的物拍卖的要求,实践中也有大量的“不一般”的标的物,所以《拍卖管理办法》作为《拍卖法》下位的行政部门规章,又是为了更好地推动《拍卖法》的正确实施,就不能不顾及到“不一般”的标的物,所以它增加了“按标的物属性及拍卖的性质”等内容,这样就更全面、更具体、更便于操作了。为此,我们就采用了《拍卖管理办法》的规定。
下面对如何确定公告时间问题谈谈看法。
目前对如何理解《拍卖法》“拍卖日七日前”的规定还有争议,基本是两种观点:一种认为“七日前”即把拍卖日作为确定日,然后向前数七天,含拍卖日共7天,就是所谓两头算一头。另一种观点认为《民法通则》第154条第二款规定“按照日、月、年计算时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据此认为“7日前”的计算方法应当是拍卖日当日不算,从拍卖日前一天算,往前数七天,因为是“七日前”,往前数的第七天也不算,即所谓掐头去尾算中间。对此,中拍协已书面请示商务部,由商务部提请全国人大法工委,现等待答复。但是我们的业务天天做,不能等,为了避免法律诉讼,我们省拍协决定采取第二种观点,即掐头去尾算中间。这样安全系数大,我们谁也不愿意为此陷入耗时耗精力的诉讼之中。以此类推,凡国家明文规定多少天前公告的,一律采用拍卖日当日不算并再往前数一天的计算方法。待全国人大有了答复我们按全国人大答复执行。
《规程》把《拍卖管理办法》中“应当根据拍卖标的物的属性及拍卖的性质,按照《拍卖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日期进行公告”这一段归纳概括为“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句的含义大体有五种情况:
120007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32条规定:“海事法院裁定拍卖船舶的公告时间不少于二十日。”
2、最高院2001930日起施行的《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规定:“拍卖股权,人民法院应当委托拍卖机构于拍卖日前10天,在……报上进行公告。”
3、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联合下达于200421日起施行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14条规定:“……产权转让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
420051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11条规定:“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七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15日前公告。”5:国土资源部自2007111日起施行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第8条规定:“出让人应当至少在投标、拍卖或者挂牌开始日前20日,在土地有形市场或者指定的场所、媒介发布招标、拍卖、挂牌公告……。”
从上述五种情况可以看出,拍卖公告时间除《拍卖法》7日前的规定外,因标的物的属性及拍卖的性质不同,各有关部门的规定时间差异很大,我们要一一分辨清楚。除有明文规定的外,没有规定的怎么办?这要视情况而定,以有利于维护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原则,实事求是地处置。象拍卖鲜花、鲜活物品的,公告时间甚至可以拍卖日的前一天或者几个小时,这要灵活掌握。理由一是没有规定可依,当然不存在违规问题;二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是一切拍卖活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总之,有规定的不越雷池半步,没有规定的各方当事人共同协商决定
8.2拍卖会前的备案,按《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4条规定执行。
8.3标的展示《拍卖法》第48条,《拍卖管理办法》第36条有明确规定。《拍卖管理办法》强调了鲜活物品和不易保存物品可以不受两日的限制。8.28.3两款都是强调和提示的意思。
8.4签订《竞买协议》是我们增设的,依据是《拍卖法》第三节“竞买人”部分。增设的理由,一是在实践中绝大多数拍卖企业与竞买人不签订协议或合同,只有拍卖人一方制定的《竞买人登记表》或者拍卖须知,一旦发生纠纷往往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法院会以“单方面制定,显失公平”为由不予采纳。解决办法就是要双方签订《竞买协议》。这从法理上来讲,在拍卖实践中,除了拍卖人与委托人、拍卖人与买受人之间是合同关系外,拍卖人与每一个竞买人同样是一种合同关系,应该用规范的文字将这种关系确认下来。协议与合同是同一性质的文书,作为证据容易被法院采纳。拍卖人与每一位竞买人一一签订《竞买协议》似乎麻烦一些,但这是必须的,小麻烦可避免大麻烦。
8.5.2这是我们增设的,是对《拍卖法》第34条的具体化和延伸。其思路是,《拍卖法》既然赋予了竞买人可以委托竞买的权利,拍卖人理应为竞买人这一权利的实现提供必要条件和方便。所以,在这一款中规定“拍卖人接受竞买人委托竞买请求的,应在拍卖现场设置委托竞买席,为竞买人提供代为传递意见信息的服务。”这也是为拍卖人提高服务质量提出了一个具体要求。
8.68.68.6.2这七款,都是该《规程》增设的,也是对广大同仁多年实践经验的概括和升华,是举办各种拍卖活动具体操作的标准。试想一下,如果没有这些具体的要求和操作标准,“拍卖会”这三字岂不成了空壳。
另外,关于“附录A”“拍卖流程图”中倒数第4项“价款结算”与倒数第3项“标的移交”谁先谁后的问题说明一下,因为有人提出应先“标的移交”再“价款结算”。该《规程》正文第4页第“9”项将“价款结算”分列了三种情况:对买受人的结算放在了标的移交前,意思很明确,先付款后付货,这是接着的后一项拍卖人与委托人结算的前提条件,没有与买受人的结算,与委托人的结算就无法进行;而与委托人的结算是放在了“标的移交”之后,意思是委托人先交货后拿钱,这是拍卖人对买受人付货承诺兑现的关键。我们认为作这样的顺序规定,对维护拍卖人、委托人和买受人三方的合法权益更为有利而稳妥,以避免成交后发生纠纷。
下面,简要介绍一下《规程》的七个附录文本。制定七个文本的目的是统一和规范拍卖实践活动必须使用的文书,也是正确施行《规程》不可或缺的措施手段。
其一《拍卖规则》。制定的依据是《拍卖法》第49条:“拍卖师应当于拍卖前宣布拍卖规则和注意事项。”以前多数拍卖企业使用的是“拍卖须知”,具体内容差异很大。制定《规程》时,我们统一定名为《拍卖规则》,这样既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也更有利于规范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同时考虑到要当场宣读,因而其内容尽可能删繁就简,简单明了。
其二《竞买协议》,前边已作了说明,不再重复。
其三《委托拍卖合同》。山东一直在使用,但原来的已经使用十几年了。为了适应新形势下拍卖业发展的需要,今年1月,省工商局与省拍协联合制定了这个新版的《委托拍卖合同》文本,并两家联合下文推广使用。这个文本把《拍卖法》第44条规定的九个要素都融合进去了。
其四《拍卖成交确认书》。以前许多企业使用的确认书因为没有《竞买协议》,所以内容过于繁杂,文字冗长,又要由买受人当场签字,往往使买受人难以详细研读和思考,为事后纠纷留下了隐患。其实,顾名思义,它不是订立合同,也不能代替合同,而只是对经拍卖成交的买卖合同的一种确认,因而没有必要过于繁杂的内容。现在这个确认书主要突出了对成交价款和佣金额的确认,使买受人一目了然,便于当场签字。而对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标的名称、标的数量和质量、合同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内容,都在拍卖前签订的《竞买协议》中载明了。签订《竞买协议》时间比较充裕,双方都有机会充分思考和研究,不易留下纠纷隐患。有一点这里需要特别强调,成交确认书是合同生效的必经程序,是我国拍卖法规定的强制性规范,我们在实践中不能有任何忽视。
另外,关于《授权委托书》、《拍卖笔录》和《业务档案目录》,都作了最大限度的简化,以利于操作使用。
三、持之以恒搞好养成教育,使团队人人具备依规办事的习惯和能力
规范化是我国拍卖行业做大做强的基础,也是提升拍卖企业和从业队伍素质与形象的关键所在。那么,怎么才能实现行业与企业的规范化呢?说实在的这是个相当复杂和艰巨的系统工程,要做的事情很多。因为时间关系,针对拍卖企业而言,今天我只谈一点,就是持之以恒地扎扎实实搞好养成教育。为什么只强调养成呢?因为养成之于大到一个国家,小到一个团队、一个人,年复一年的搞好优良素质的培育、塑造、养成,对其生存和发展的命运总是息息相关的。我们知道古今中外,任何一支有战斗力的军队,无不具有很强的组织纪律性,这种组织纪律性就是靠一点一滴、日复一日地养成得来的。新兵一入伍,不论海、陆、空哪个兵种都要练习队列、步伐、四面转法,还要学习整理内务,把被子要叠得像麻将牌一样有角有楞,连挎包怎么挂,鞋子怎么摆放,都要严格按要求去做。正是这些不断重复、一丝不苟的严格要求,在不知不觉中就将每个战士、每个班、每个连以至整个军队处处遵守纪律、服从命令、听从指挥的良好习惯培养出来了。再从国家来说,从今年19月全世界发生的两次最强烈的地震就能看出养成的极端重要性。1月份的强地震发生在加勒比海沿岸的海地,这是个小国,地震是里氏7级,这一震几乎把整个国家毁掉,直接遇难的就26万多人,不足百万人口的首都太子港死亡十几万人,尽管得到了不少国际援助,但9个多月过去了,还是一片废墟。另一个是今年94日,新西兰发生了里氏7.1级强震,是地表下几公里处的地壳板块侧向位移地震,处在震中区的城市,用他们国家总理的话说,像被“放到滚筒式甩干机里狠狠的甩了一把。”是新西兰1931年以来遭遇的最具毁灭性的地震。1931年的地震造成256人死亡。而今年的地震却出现了零死亡的奇迹。一些国际组织经过实地考察后得出结论:“正是因为每个人平时都严格照章办事,才能有今天的零死亡奇迹。”从1931年至今的近70年,新西兰每一届政府都鼓励和推广抗震新技术的开发应用,并制定了严格的法律,对各类建筑的抗震建设实施完善和严格的监管,全国经常进行防灾、减灾教育和各种演练,在政府监管下建筑商能保证每一栋建筑都用了合乎标准的钢筋、水泥,能保证执法者不被收买,等等,整个系统的每一个环节,都能几十年如一地有效运作,举国上下人人照章办事完全实现了常态化,所以零死亡是奇迹而不奇怪。
另外,我们知道,世界上有许多国家有关于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规,恐怕很少有人知道有一个国家立法规定孩子必须做家务,这个国家就是德国。它的法律规定:610岁的孩子要帮助父母洗餐具,收拾房间;1014岁的孩子要在花园里劳动,给全家人擦皮鞋;1416岁的要擦汽车和在花园里翻地;1618岁的要完成每周一次的房间大扫除。父母们对孩子的教育非常严谨,绝没有半点庇护。即使是因为生病不能做家务,也必须给父母一个正式的书面说明。如果孩子不自觉做应该承担的家务,父母有权通知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将派执法人员监督孩子执行法律条例。通过做家务,孩子们的素质、教养、自立意识和生活劳动技能都得到很好地培养和锻炼,有的孩子甚至能利用业余时间做出相当精致的楼梯铁质护栏和一些劳动工具。世界上任何事情的成功,都是给有准备的人准备的,正是由于对全国所有公民,包括孩子,多年坚持养成教育,德国人能造出宝马、奔驰这样的世界名牌就丝毫不足为奇了。
军队、国家是这样,一个企业、一个团队,更应该如此。我们都知道,海尔产品享誉天下,其成功固然有多方面的因素,但最根本的因素是一直坚持不懈地抓团队的养成教育。企业初创时造的一批冰箱不合格,不少职工建议减价处理,而张瑞敏力主统统砸掉,从而使大家刻骨铭心地记住每一道工序、每一个细节都必须一丝不苟;对登门为客户服务的人员规定了五个一、五个不准、三个24小时,即登门服务前要带一副鞋套、一块贴布、一块抹布、一张服务卡、一件小礼物(修好电器送客户一件小礼物作纪念);在客户家不抽烟、不喝酒、不吃用户的饭、不喝用户的水、不收用户的任何礼品;24小时热线、24小时登门服务、24小时保证电话回访。正是通过这样数年如一日地具体、细致、严格地要求,在潜移默化中团队成员都养成了在自己的具体岗位上自觉、自然地按照标准、制度要求办事的良好习惯。这样的团队造出的产品会没有竞争力吗?
从上述事例,我们不难得出结论:只有注重养成,企业才会有高素质人员队伍,才会有高质量的服务,才会有知名度高的品牌,才会有很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这或许也是一个通用的法则。
上述粗浅议论,不当之处请诸位指正。